当你的汽车交与他人驾驶时,你会想到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吗?
1997年1月1日凌晨,王某驾驶陈某的尼桑轿车由西向东行至西城区积水潭桥时,发生了交通事故,王某停车处理,这时叶某驾驶苏某的切诺基轿车因刹车不及,撞在了尼桑车的左部,致该车严重损坏。事故发生后,西城区交通大队认定叶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由于叶某苏某一直未对陈的尼桑车进行合理赔付,陈某便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,不但起诉肇事司机叶某赔偿,同时也把切诺基的车主苏某推上了被告席,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修车费13万5千元,租车损失3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叶某驾车时未注意前方情况,与停在桥上的陈某的车相撞,故叶某应对陈的车损承担赔偿责任,苏某作为车主,应对叶某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。